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曰起六个月内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