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六十条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 (五)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六)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 对前款所列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前款(一)、(二)、(三)、(四)项行为,中小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 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对中小企业的举报、投诉予以受理并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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