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市产业紧缺人才和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所需费用,由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各类培训中介机构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 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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