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规范担保行业的发展,完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与担保相结合的投资、委托贷款、投融资咨询等服务。 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开展产品和技术创新而进行的融资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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