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相关机构或者组织举办全行业或者分行业的创业创新大赛,政府可以对创业创新大赛的组织实施给予适当补贴。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优胜者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办企业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优先进驻政府出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