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征集科技创新项目,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政府资助项目。 主管部门应当在资助项目中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由中小企业实施开发。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