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融资促进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开展金融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创新金融服务、完善授信制度。对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金融创新奖励资金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