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十条 市政府发改、统计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及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开展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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