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损害应聘人才或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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