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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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转发、公布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被聘人才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人才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人才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阻挠人才的应聘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才所属单位...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离职应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人才离职应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人才应聘时,应当如实反映本人信息,提供真实的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禁止伪造、变造、卖买文凭、资格证书...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强行要求用人...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事行政部门...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招聘人才: (一)自行通过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合法的经营场所或者人才...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才所属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将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收益。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公共媒体发布招聘广告的,应当出具其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文。发布招聘岗位、人数、条件...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人才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 (二)不...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单位签订人才租赁或者转让协议。 人才租赁协议应当...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的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依法保障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在工作条件、待遇、社会保险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 4...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应当取得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市人事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度。年审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中介...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将执业许可证的正本或者副本置于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从事人才中介业务,可以收取中介服务费,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项目...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推荐、招聘、租赁或者转...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1. 人事档案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中介机构进行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应聘广告或者信息; (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或...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安全、交通、卫生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5. 高级人才寻聘服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为用人单位寻聘高级人才的活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规定。 本条例所称高...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高级人才寻聘活动,可以不公开招聘信息。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其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高级人才寻聘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高级人才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不得寻聘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人才。 6.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并定期公布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对人才市场...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人才供求预测,引导人才的有序流动,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为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与监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在人才市场活动中进行欺诈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诚信状况记录存档,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应聘人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没收其虚假证件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而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在人才市场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