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的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