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出租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被转让人才的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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