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或者转让人才时,应当与人才承租或者受让单位签订人才租赁或者转让协议。 人才租赁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才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等内容。 人才转让协议应当载明被转让人才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