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 (二)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三)不得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 (四)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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