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人才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人才承租单位支付人才租赁费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解除劳动关系,将其转让至人才受让单位,人才受让单位支付人才转让费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