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才所属单位可以依照本条例,将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收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