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3. 人才租赁与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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