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招聘人才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强行要求用人单位接收其推荐的人员;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