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人才市场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十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