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擅自离职应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未经所属单位同意的; (二)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要机密工作的; (三)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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