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人才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人才所属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阻挠人才的应聘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才所属单位,是指与人才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