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