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人事代理业务: 1. 人事档案管理;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评审申报; (三)文凭、职称资格等证书的验证; (四)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五)代收代缴社会保险金; (六)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