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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