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侵犯企业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并承担被侵害企业因调查该项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