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