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