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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