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