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企业技术秘密保护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