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场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管理单位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收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