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 (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 (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及相关设备; (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 (七)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但因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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