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设施的功能、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 因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确需拆除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建设,并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