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的需要。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市民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区域隔离。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社会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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