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