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三十四条 光明科学城应当加强与国际知名科学城的交流。支持国际学术机构、科技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在光明科学城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