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五十五条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为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 支持光明科学城的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市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在股份改制、辅导备案等环节,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