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保障与服务 第五十四条 市相关投资基金、产业资金应当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学城的项目。 光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为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对光明科学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鼓励港澳资金积极参与光明科学城科技企业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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