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税务、海关等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