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保存备查。 本条例所称营运牌照,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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