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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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出租车必须依本条例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小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营运...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六十日...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应当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和具有深圳市常住户...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竞得人按前款规定缴清...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一...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 ...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运政...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出租车行业的有关事项行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运政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证。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办妥...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车行业的民间社团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并监督其...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在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具体转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运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召集一次行业协会代表联系会议,通报政府的有关政策,听取协会代表对政府有关主...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出租车分为红色、黄色两种。黄色出租车限于特区内行驶。 黄色出租车经过办理手续,补缴原牌照费的差价...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后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汽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 禁止微型汽车和摩托车从事出租...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车主必须在市运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机构监督之下安装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和空车标...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必须符合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本条例制定的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 出...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车主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 (二)年满十八周...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本地居民就业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驾驶准许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持有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驾驶准许证未经年检...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常规检验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拥有五十辆以上出租车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不足五十辆出租车的经营者应当指定兼职安全员。...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出租车空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载明"空车"和英文"FOR HIRE"字样的标志。在上下客点及允许上...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载客后,应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后,非经乘客要求,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另载他人。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乘客在21时至次日6时之间租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行驶;乘客于上述时间租车...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租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物价管理机...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租费,但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经营者和驾驶员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超收租费。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收取租费,应当使用市运政管理机关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 6. 营运管理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娱乐场所...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市区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设立临时停...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制订和健全安全、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和出租...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老、弱、病、残、孕、幼等特别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上述人员乘车需要帮助的,驾驶员应当...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车可载明"暂停载客"标志,暂停载客: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禁止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出租车正常营运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出租车营运中,驾驶员和乘客应当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和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外地出租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空车不得驶入特区内; (二)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在特区范围内...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主管机关因抢险救灾或者司法机关执行紧急公务,可依法征用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拒绝。 征...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乘客对驾驶员或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政府主管机关或者出租车行业协会投诉。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乘客对驾驶员、经营者的投诉。 市运政管理机关对乘客的投诉应当...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出租车行业协会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受理乘客投诉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将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投...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其他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出示有效检查证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扣留出租车...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运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主管机...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行为且影响较大的,或者被评为出租车行业"最佳出租车驾...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一)竞投...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罚款八百元:...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出租车营运时未挂车号...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html} <!-- --...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出租车驾驶员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营运或...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出租车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 (一)不按规定付车费的,责令按规定支...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并可以暂扣车辆: (一)违反本条例第...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运政管理机关有权当场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本条例有关规...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驾驶员、乘客或者其他人在出租车营运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出租车经营者疏于服务质量管理,所属出租车违章率和有效被投诉率最多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第六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运政管理机关等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第六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