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市区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及其他有必要的路段设立临时停车点。在设立黄线标志路段,禁止出租车在非停车点上客或者下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