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者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行驶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 (七)乘客要求将黄色出租车驶往特区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