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车可载明"暂停载客"标志,暂停载客: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 (三)车况不良或者驾驶员身体不适,不宜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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