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本条例规定制订和健全安全、客运服务监督、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和出租车的管理。出租车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掌握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出租车经营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出租车的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