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租费,但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含三公里以内里程价); (二)里程价(按公里计算); (三)等候费; (四)夜间服务费(2 3时至次日6时); (五)大件行李费(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重量超过二十公斤的物品为大件)。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的租费,以出租车计价表显示的数额为准。 出租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