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经营者和驾驶员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超收租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