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禁止经营者和驾驶员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超收租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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