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租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出租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物价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批后公布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