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乘客在21时至次日6时之间租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在主、次干道以外的道路行驶;乘客于上述时间租车前往特区外的,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出示身份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