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运政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证。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办妥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应当在办完以上手续后的三十日内投入营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