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在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具体转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4. 出租车和驾驶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